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
2020-04-30 16:07:10 浏览次数:
东风公积金发(2020)2号
各缴存单位、缴存职工:
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,有效防控资金风险,严格执行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、《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建金 [2010]179号)和《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》(建 金[2014]148号)等规定,根据公司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,现将公司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通知如下:
一、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(含)以上。
二、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 家庭,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,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%,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基准贷款利率的1.1倍。
三、取消“患重大疾病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”的政策。四、取消“物业费、住房维修资金和装修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”的政策。
以上政策调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风公司分中心
2020年4月17日